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园文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15年03月25日 09:40:12 访问量:726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编辑:王伟光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玉田镇中学 特此声明。